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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黃靜文,若有人在登記選民時在申請表格上填報虛假資料,政府會將個案交警方調查。(李澤彤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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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搬家非刻意不改地址
政制局:可以理解

【明報專訊】署理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黃靜文昨回應有部分選民在沒有更改地址的情G下,到了其他區選選區(如舊居)投票時表示,若有些選民是在正式的選民登記冊公布後才搬家,而並非有意不更改,情G可以理解。不過,她同時呼籲和鼓勵已搬屋選民,要通知選舉事務處更新資料,以便該處編排市民在適當選區投票。

黃靜文說,若有人在登記選民時在申請表格上填報虛假資料,政府會將個案交警方調查;如有些人根本沒有資格在個別選區投票,但在11月6日區選當日有投票,政府亦會交廉政公署,公署會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跟進及調查,若有足夠證據,就會提出檢控。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表示,他們至今已發出607個選民登記資料的查詢,當中有167個在昨日發出。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條,除了提出虛假或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資料然後投票是犯法外,「明知而不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關鍵資料,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也屬違法。

專家:明知不報有得拗

律師會前會長王桂壎表示,搬了的新住址也屬「關鍵資料」,但由於條文中有寫「明知(knowingly)」一詞,因此在法庭上「有得拗」,例如香港法律現時未有規定搬家後何時必須向選舉主任更改登記地址,這也可成為申辯理由。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認為,很多人都沒有更改選民登記地址,返回舊地址投票未必有問題,最重要是有否不誠實行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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