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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權法脫衝燈控罪
車主指享緘默權 拒透露司機身分
2008年5月10日

【明報專訊】針對超速及衝紅燈車輛,本港法例規定車主必須向警方供出當時駕車人士的身分。美籍記者在去年7月底,其座駕因衝紅燈被警方拍下照片,警方引用條例要求他透露司機身分,但遭多番拒絕。記者引用《人權法》,指市民應在審訊中享有緘默權,拒絕提供司機資料乃「合情合理」。此理據被裁判官接納,司機獲撤銷控罪,但有律師指出,裁決沒有約束力,並不會成為先例,現時法例仍可繼續生效。

裁決沒約束力 不會成先例

警方回應,有關裁判法院的裁決不具約束力,亦不會影響現時同類案件的審理;警方會繼續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的法律規定,進行調查及檢控工作。警方呼籲所有登記車主及司機,必須遵守有關法例。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63條規定,車主必須提供「被指控罪行」(包括超速、衝紅燈及危險駕駛等)中司機的資料,若違反規定,即屬違法,可判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不過,在此條法例以外,《人權法》卻指出,任何人士在審訊時均可獲公平審訊的權利,給予每個人有權不作指證自己證供的權利,即在審訊期間可保持緘默。

人權法與交通條例有矛盾

美籍記者Latker Richard Ethan的座駕,於去年7月31日,在秀茂坪道近秀明道交界衝燈,3日後警方向他發出通知書,要求他提供當日駕車司機的姓名及地址。記者一直拒絕提供,警方遂指控他違反法例,加以票控,案件前日在九龍城法院提堂。

裁判官唐慕賢裁決時指出,法例出現矛盾之處,人權法保障市民審訊中能保持緘默,但道路交通條例卻規定車主必須向警方供出涉案司機的身分。道路安全條例要求車主提供司機資料的涵蓋罪行,範圍廣泛,追溯期長達半年,變成警方的武器,質疑條例的實際需要,故判美籍記者成功脫罪。

律師疑裁判官未深思熟慮

律師謝連忠懷疑裁判官判決未經深思熟慮,交通條例有異於一般單純刑事罪行,管制的成分較重,故要求車主供出司機身分亦不為過。律政司應該為條例盡快提出上訴。由於裁判法院的裁決不具約束力,故暫不會影響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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