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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10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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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旅遊就小費屬薪金一部分的上訴,昨被上訴庭駁回。若永安不再上訴,這不僅影響外遊領隊,日後離職時可將之計入有薪假期賠償內,即使是受僱於本地旅行社的導遊,因同樣倚靠小費為主要收入亦可以同樣方法計算。(林振東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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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隊小費計入薪金 永安上訴駁回
業界憂爆追索潮 令小型旅社倒閉
2008年5月10日

【明報專訊】永安旅遊不滿高等法院早前裁定領隊小費屬薪金一部分,離職時可將之計入有薪假期賠償內,向上訴庭提出上訴,但昨日再遭駁回。上訴庭直指領隊僅獲2000元底薪的說法荒謬,並將案件發還勞審處釐定賠償金額,判前領隊勝訴兼獲訟費。旅遊業界擔心,案例會引發追索潮,亦會令小型旅行社倒閉,故會尋求政府協助。

協助該前領隊入稟的職工盟組織幹事李凱表示,目前手上仍有200個類似個案,涉及金額可能高達3000萬元,亦不排除會集體訴訟(見另稿)。旅遊業議會總幹事董耀中表示,倘永安不上訴,或上訴後再被駁回,業界非常擔心會引發大量追索,而旅行社均沒任何撥備,一時間難以拿出一大筆錢支付款項,不排除有小型旅行社可能會因此倒閉,故會尋求政府協助,「將來改模式反而易搞,但目前最重要是劃出(追索)界線」。他說,業界會開會商討。

被告為香港永安旅遊有限公司,申索人則為藍碧珊。藍於97年4月加入永安任職領隊,月薪1800元,至03年離職時,藍的月薪加至2000元。上訴庭指出,她的底薪僅足以維生,反而領隊每月的小費,可比底薪多出10倍。

上訴庭於判決書指出,藍於永安領隊帶團時,須24小時當值而沒有超時補水,不用帶團時也要負責櫃^銷售工作,其薪金包括底薪及帶團時賺得的小費。上訴庭直言,任何人如認為領隊的薪金僅包括底薪,實在荒謬。

永安上訴時曾引用06年終審法院的「菲力偉案」,裁決指佣金不可能視作薪金,永安指出小費也屬此限。不過,上訴庭直指此案與「菲力偉案」大相逕庭,該案所指的是佣金而非小費,而佣金則無法按日計算。

永安上訴時指出,小費一直沒有切實可行的計算方式,但上訴庭不接納此說,表示雖然領隊每月收取的小費,主要視乎旅行團日數、種類及團客人數而定,但這決不會令領隊日薪的計算構成困難。上訴庭指出,永安會向團客建議小費金額,在計算領隊的小費時,可按領隊帶團的日數及團客數目而逐日累積。

永安對上訴被駁回感遺憾,會與律師研究下一步,並會主動聯絡業界代表,以及諮詢屬會意見,商討應變措施及尋求長遠解決方案。

大律師:再無「法律罅」可走

大律師陸偉雄指出,上訴庭是次判決確立小費屬薪金一部分,旅行社再無「法律罅」可走。但陸亦指出,始終今次是民事案,永安即使不跟從判決,也不會即時干犯刑事罪,但就等同「開水閘」讓人控告,官司會接踵而來,除非永安上訴得直,否則其他官司也只會按此案例而被判敗訴。

【案件編號:CACV39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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