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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5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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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援引工會憲章﹐處罰兩名不肯罷工的會員。圖為一群醫療人員上街遊行抗議政府不准罷工的建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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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僕工會告工賊追罰款
上訴月中有裁決 勞工團體撐被控2會員
2008年5月5日

(多倫多4日加新社電)加拿大公務員聯盟(Public Service Alliance of Canada)本月中旬要在安省上訴庭找出答案﹐究竟它有沒有權力﹐向不遵守罷工規定的會員收取罰款。

該案涉及2名工會成員﹐他們在稅務機構服務﹐兩人同意在2004年罷工期間復工。

稅務僱員工會(Union of Taxation Employees)全國主席班農(Betty Bannon)說﹕「這些會員支持僱主﹐和工會作對。這是反工會行為﹐我想不到什麼事情比做工賊更糟糕。」

工會人員援引工會憲章﹐處罰兩名會員。工會告上小額錢債法庭﹐向兩個工會會員追收欠款。

工會說﹐兩人不肯罷工﹐繼續工作﹐每上班一天﹐應付罰款476.75元。此外﹐大約200名員工受到類似罰款處罰。

安省最高法院去年秋季裁定﹐工會罰款有懲罰意味、不合理﹐目的在威脅成員堅持罷工﹐因此法律上不能執行。

工會不服裁定﹐要等安省上訴庭5月14日的裁決。

涉案1名工會會員伯奇(Jeff Birch)當時在渥太華稅務局任職軟件測試分析師﹐他擔任罷工糾察﹐但在4天後失去信心。他感受到財政壓力﹐違抗工會命令﹐同意復工﹐並得到正常薪金。

伯奇說﹕「他們不斷威脅我﹐說要將我告上法庭﹐要我付罰款。」

他還說﹐工會仍欠他150元糾察費。

工會的反對者說﹐該案提出更大的問題﹐工會對交會費的會員應有多大權力、會費如何使用。

勞工觀察(LabourWatch)、全國公民聯盟(National Citizens Coalition)等組織希望﹐政府規定拒絕罷工屬合法行為﹐指明會員不必交付工會罰款。全國公民聯盟為伯奇及另一名員工籌款﹐資助他們的律師費。

加拿大公務員聯盟全國主席戈登(John Gordon)說﹐他們採取法律行動﹐收取成員罰款﹐這類案件很少見﹐但有必要。

班農也說﹐如果上訴庭駁回工會的案件﹐他們也有其他辦法收取罰款﹐包括使用追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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