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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3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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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便利》06年刊登李蘊的濕身性感照,去年被裁定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昨提出上訴,被高院駁回。《壹本便利》前社長殷明偉(後右二)及案中被告之一的前總編輯袁彩玉(前左二),昨日到庭旁聽。(何鳳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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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蘊濕身照案
律政司上訴駁回
2008年4月30日

【明報專訊】壹傳媒旗下刊物《壹本便利》06年刊登組合「Cream」的14歲女歌手李蘊的濕身性感照,被控發布兒童色情物品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不成立。律政司昨日就涉案的法律觀點提出上訴,但法官指合理的人都不會將涉案照片視為兒童色情物品,故駁回上訴。

官稱沒人會認為屬兒童色情

律政司代表資深大律師李紹強指出,涉案照片雖然沒有裸露女童胸部,卻呈現女童胸部的外形,已達色情程度。

李又指原審裁判官從整個拍攝過程作出裁斷,但其實應只單憑照片作客觀分析,不應接納有關拍攝過程的證供。

但暫委法官賴磐德指出,證供顯示李蘊當時有戴隱形胸圍,其母親亦在場,即使問庭內其他人,亦不會有人認為刊物涉兒童色情,故駁回上訴。

該案被告原為壹本便利有限公司、事發時該刊總編輯袁彩玉,及百樂門印刷服務有限公司。

【案件編號﹕HCMA11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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