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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欠薪僱主違令不還款
工會批法例多漏洞 員工追討期間破產
2008年4月7日

【明報專訊】近期僱員被長期拖欠薪金問題備受關注。工聯會引述政府數字指出,去年欠薪僱主違反勞資審裁處判令的個案有1008宗,平均每7宗個案,便有1宗僱員即使勝訴,亦未能討回欠薪。工會批評現行法例充滿漏洞,員工追薪過程漫長,曾有工人在追薪過程中破產,家人亦要承擔沉重精神壓力。

勞工界一直批評勞審裁判令如「無牙老虎」,部分僱主即使被判要償還欠薪,但仍漠視判令。勞審處每年處理6000至7000宗個案,去年便有1008宗違反判令,即每7宗便有1宗,涉及2299人;另外,涉及小額酬償仲裁處的違反判令個案亦有198宗,涉及230人。

追薪屬民事 僱員要自行追討

工聯會權委主任葉偉明指出,由於追薪屬民事,勞工處及勞審處完全沒有權力檢控違反判令僱主,僱員要自行執行判令,但追討過程遇到不少障礙。

該會曾協助一間印刷廠4名員工追討合共逾120萬元欠薪及強積金供款。他們在01年起被欠供強積金,03年被欠薪。05年4月員工離職並入稟追討,同年6月勞審處判僱主需要分30期還款,但僱主未有依從。

葉偉明說,即使勞工處去年刑事控告僱主欠薪,僱主亦只償還了欠款的三至四成。在漫長的追薪過程中,其中兩名僱員因財困最終破產;另一名工人的家人不堪壓力,其精神出現問題。

僱主轉移資產 申清盤無產可抄

該會理事長黃國健表示,現時法例根本不能維護公義,僱主不單公然違反判令,有僱主更轉移資產,即使員工成功申請將公司清盤,亦根本沒有資產可「抄封」。他補充說,申請公司清盤最少需要5萬元律師費,不是很多工人有財政能力啟動清盤程序,他們亦未必合資格申請法援。

工聯會建議,將僱主拒絕履行勞審處判令,拖欠償還欠薪列為刑事,以及將欠薪事件改為「民、刑合併」,將檢控僱主與追薪一併處理,以節省時間;另當局亦應修改公司條例,加入董事負有照顧僱員利益的責任。

勞工及福利局長張建宗表示,政府高度關注僱主欠薪問題,當局去年成功檢控個案有960多宗,較06年上升22%。他強調,只要僱員提出證據,當局一定依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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