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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日為扁助選
民視被罰70萬
2008年4月2日

【明報專訊】民間全民電視公司,利用4年前「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混沌情況,在隔日總統大選投票日上午,播電視廣告,為競選連任的扁呂助選,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不得在投票日從事助選活動規定。最高行政法院1日判民視和時任董事長的田再庭,被各罰新台幣70萬元確定。

本案是第一件新聞媒體違反正副總統選罷法,為特定候選人助選挨罰確定首例。

4年前的總統大選,因投票前一日下午,發生「三一九槍擊案」,造成選情異常緊繃,民視公司在隔日上午開始進行的第十一任正副總統選舉投票活動展開後,持續播放電視廣告,為扁呂助選。台北市選委會發現後,報請中選會處理。

中選會調查後,認定民視確實違反選罷法規定,2004年9月16日,發函處分民視和當時擔任董事長的田再庭,各罰鍰70萬元。

民視和田再庭不服,向行政院提出訴願。

行政院駁回訴願後,又提出行政訴訟企圖翻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仍認定,民視確有播放電視廣告,從事助選活動行為,開罰有理由。

民視和田再庭不服,再提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兩年後,昨日判決駁回民視和田再庭的上訴,全案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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