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宗因病人輸血導致感染梅毒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終審判決醫院賠償受害當事人精神撫慰金10萬元。
今年71歲高齡的王先生是一名退休職工,據他講,2005年4月,他因貧血住進了自己的合同醫院,當日醫院給其進行抽血化驗,並在4月2日上午為其輸血400毫升,但醫院在4月11日下午突然告知王先生患有梅毒,要求其立即出院。4月12日,王先生被迫出院,出院後其到另一家醫院治療,現正在恢復過程中。因為該醫院輸血造成王先生感染梅毒,給其身體和精神造成很大痛苦和傷害,故王先生要求醫院向其賠禮道歉,支付起醫療費、後續治療費、精神損失費30萬元。
對王先生的訴求,醫院方面認為不符合事實,拒絕賠償。其理由是:醫院是4月2日給王先生輸的血,到4月11日不可能出現抗體,所以醫院認為病人在輸血之前已經感染梅毒。
由於醫院方面沒有證明自己的醫療行為和王先生感染梅毒之間不存在過錯和因果關係,一中院認定該醫院具有侵權行為,應當承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在王先生查出感染梅毒至今,精神蒙受了重大的摧殘、物質方面遭到損失。但是,在二審審理期間,王先生放棄了經濟損失賠償等其他訴訟請求,考慮其遭受的精神痛苦的程度,對王先生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額予以全額支持。據此作出了上述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