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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2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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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土行動成員昨日穿起藍色圍裙,在銅鑼灣時代廣場公眾空地派發傳單,促請發展商將空地改為行人專用區,又向保安員送上百合花以示慰勞。(秦偉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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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廣場空地 19不准「如校規」 2008年3月25日

【明報專訊】銅鑼灣時代廣場公眾空地被發展商違規出租事件,除揭露政府監管契約不力外,本土行動翻查屋宇署向發展商批出的「撥地契據」,發現時代廣場公眾空地的公眾有19項「不准」行為,儼如「校規」般嚴格,包括不准攜帶食品、動物或進行未經業主批准的遊戲等,質疑屋宇署撰寫條款時偏袒發展商,敦促業主放寬空地成行人專用區。

禁攜食品 玩遊戲須批准

屋宇署1992年批准時代廣場興建時,要求發展商九龍倉撥出3017平方米地面空間作為公眾休憩地方,作行人路及靜態休憩用途,保養費全數由九龍倉承擔。本土行動成員朱凱迪翻查當年項目的「撥地契據」(Deed of Dediction),卻發現該公眾空地名義上雖可供市民休憩,但條款卻鉅細無遺地列出多種禁止行為,而九龍倉享最後決定和管理權。

禁止行為分為19項,包括禁止市民破壞空地的泥土和牆壁、不准亂拋垃圾、禁止爬樹和攀越欄杆等。條文亦限制市民攜帶飲食、任何動物和雀鳥進場;市民在場內玩遊戲時,亦要獲得業主批准;業主有權拒絕任何認為嘈吵和擾人的活動繼續進行。

朱凱迪指出,政府一般利用地契規管由私人發展商擁有的公眾空間時,條款寫得十分寬鬆,只列明不准作非法用途,但時代廣場的公眾空間條款卻鉅細無遺,賦予業主極大管理權力,違背公眾空間精神。

他說,屋宇署向發展商額外撥出約16萬平方呎樓面,估值和租金收入估計達20億元,終換來一個限制多多、如學校操場的公眾空地,做法並不尋常,有「明益」發展商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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