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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誘10歲「契女」性交
離婚老翁囚8年8月
2008年3月18日

【明報專訊】兒孫滿堂的離婚老翁,4年來多次與當時10歲的「契女」性交,事後付數百元至1000元「零用錢」給事主,早前在高院認罪。法官嚴斥被告違反誠信,以金錢荼毒女童,昨日判他入獄8年8個月。

官斥被告以錢荼毒女童

被告李其光(69歲),涉於03至07年間,分別在旺角通菜街、葵涌及女童位於黃大仙寓所3個地點,多次侵犯女友的女兒,早前承認4項非法性交及1項猥褻侵犯罪。

法官指女事主早失去童貞,自我意識薄弱,容易被人利用,需要專業協助。辯方求情時說,被告並非戀童及性變態,他親撰求情信,坦承自己喪失了一個長者對女童的誠信,並向事主及其母親道歉。

法官判刑時指出,被告每次與女童性交後「出手闊綽」,動輒付數百元予對方,即使辯方曾指那些只是零用錢,但法官認為當時女童沒有生活費問題,且被告曾向女童表示﹕「留給自己用,不要告訴媽媽」,故相信被告用金錢荼毒事主。此外,被告與事主年齡差距達55年,並持續性侵犯女童長達4年多。

姦淫女童4年

案情指出,被告03年與事主母親成為男女朋友,翌年二人分手,惟被告仍與事主聯絡發生性關係,彼此以「契爺」、「契女」相稱。去年女童剛踏入14歲,被告再與她性交,揚言要與她發生關係直至她18歲。女童及後向母親及社工透露事件並報警。

【案件編號﹕HCCC2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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