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銀行工作人員誤將53張千元面值的港幣,當作百元面值支付給客戶張女士。在事後多次溝通中,因銀行個別工作人員出言不遜,張女士感覺不快拒絕退還多領到的47,700元港幣。昨日,上海閘北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造成張女士多領現金的責任在銀行,張女士只需返還多得的47,700元港幣,而無須支付利息。
去年10月11日,張女士持中國銀行借記卡至營業櫃台,打算結清卡內的港幣5,305.62元,其中5.62元以人民幣結算,另5,300元以港幣支付。但銀行工作人員誤將53張1000元面值的港幣,當作面值100元的港幣支付給張女士,實際多支付47,700元。
銀行發現這一情況後,立即聯絡張女士及其家人。張女士表示,銀行在上門催討時,不僅不承認自己的過錯,還出言恐嚇,讓自己和家人不能忍受,故拒絕接受其上門催討的行為。
遭到張女士的拒絕後,銀行一紙訴狀將張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其歸還多得的港幣47,700元,並支付按銀行同期利率計算的利息,自事發日起至歸還日止。
張女士認為,從這一事件過程中可以看出,銀行管理混亂,個別工作人員素質低下。自己並非不願返還港幣47,700元,而是無法接受銀行個別工作人員的態度和催討行為。
法院認為,張女士多領取港幣47,700元,係銀行工作人員工作失誤所致,對張女士而言,該款項為不當得利,應當返還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