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75歲的朱老伯沒想到,自己將身分證借出去竟會給背上一筆40.7萬餘元的「冤債」。於是他起訴要求一家車行以及相關人員賠償這筆錢。
收集身分證上摩托車牌照
2002年11月,南匯區新場鎮某村委會為方便村民出行,欲集資修築一段道路。時任村主任的周先生在和達威車業公司的顧先生談及此事後,顧先生要求周先生收集一些村民的身分證供他上摩托車牌照,他願意支付相應錢款用於修路。
於是,周先生通過本人及村民組長邱女士等人,向村民們借來100多張身分證交給顧先生,顧先生支付了2萬多元報酬,用於該村修築水泥路。
達威車業公司用這些村民的身分證申領了摩托車牌照,其中用朱老伯身分證申領牌照的一輛輕便摩托車,被出售給外地來滬民工戚先生。
去年2月14日,戚先生駕駛該輕便摩托車在青浦區將他人撞傷致死。青浦區法院缺席審理後,判決戚先生應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共計40.7萬餘元,朱老伯作為肇事車的登記車主,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判決生效後,法院向朱老伯發出通知,要求他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朱老伯受冤入?法院
朱老伯覺得自己很冤枉,遂於同年7月向南匯區法院起訴達威車業公司、顧先生、周先生、邱女士等,要求他們賠償這筆錢。
庭審中,達威車業公司辯解,公司根據客戶提供的身分證件代辦摩托車牌照申領手續,並無過錯,自己並無義務審查身分證是否由本人提供,故公司不應承擔責任。顧先生辯解,自願提供身分證給達威車業公司,是經村民集體討論決定,車業公司支付的酬金用於公益事業;周先生、邱女士則不承認曾向朱老伯借用身分證,並稱朱老伯的身分證是其女兒自願提供的,自己只是受託經辦。
法院審理後認為,肇事摩托車的登記車主為朱老伯,青浦區法院已在生效的民事判決書中對此事實予以確認,並據此判決由朱老伯對司機戚先生應賠償死者家屬共計40.7萬餘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朱老伯承擔的是連帶賠償責任,並非終局賠償義務人,即使他對死者家屬作出賠償後,仍有權向戚先生追償損失。
法院同時認為,青浦區法院的判決書已經生效,但是朱老伯至今並未實際履行,也就是說朱老伯尚未發生實際損失。因此,法院判決對他要求被告賠償40.7萬餘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