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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對頭車前面抄牌 男子收告票不服 警撤起訴 司機閃車燈溝通沒違法
2008年2月4日

(多倫多3日加新社電)很多開車人士慣用閃動高燈的方式﹐警告對頭車司機前面有警員抄牌。但去年1名多倫多男子因此被警員開出告票﹐稱行為違法。當事人不服上庭抗辯﹐警方終放棄起訴。多倫多警方發言人說﹐這種行為不是違法。

多倫多男子戴蒙德(Brad Diamond)去年1個周六的上午﹐閃動高燈警告司機他們正駛向1個警方雷達測速點﹐結果他被警員處以110元告票。此事在媒體曝光後﹐引起激烈辯論﹐司機用高燈溝通是否違法﹐警員詮釋法律時是否越界。

當時警員告訴戴蒙德﹐他違反安省《高速公路交通法》(Highway Traffic Act)﹐它規定除緊急車輛外﹐「無人可以對其他車輛閃動高燈」。

戴蒙德說﹐他的父親42年前就教給他如何閃動高燈﹐當他看到多輛汽車在一個捉拿快車的黑點被截停時﹐毫不遲疑使用這個辦法提醒其他司機。

他收到告票後﹐與警員禮貌的爭論﹐但最終以為自己不懂法律而犯錯。但他在與同事研究安省法律後﹐相信是警員犯錯﹐於是戴蒙德決定上庭抗爭。

戴蒙德在幾周前出庭﹐並看到另外2名司機為同樣告票出庭抗辯。因警員沒有提出證據﹐戴蒙德的起訴被撤銷。

多倫多警方發言人說﹐提醒其他司機附近有快車陷阱不是犯罪﹐戴蒙德可能不應獲發告票。

戴蒙德說 ﹕「我關心其他被發告票﹐並繳交罰款的人﹐這不正確。他們欺騙公眾﹐因為不是我們而是警方不誠實、違法。」

卑詩省、紐賓士域省、紐芬蘭省、斯高沙省和愛德華王子島﹐沒有法律規定使用高燈違法。阿爾伯達省和緬尼托巴省﹐給予警方一些空間。

戴蒙德說﹐如果警方想繼續發出類似告票﹐則必須修訂法律。但他希望這個傳統做法得以持續﹐因為它為司機結下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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